第三十二章 人心(中)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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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越对于张嘉师为何要他对这些不时袭击官府人员的山民会选择剿抚并用的方式来对付这些人。
但是按照彭越自己的理解,张嘉师让他这样做并非是事出无因,或者是说,在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之后,剿抚并用的方式对维持巴郡地区的地方稳定有着一定的作用。
当然,无论是彭越亦或者是在咸阳的那些人,都不会将另外一个事实摆在眼前,那就是巴郡的山民事实上已经处于十室九空的态势。
造成这么一种局面自然只有一个可能性,那么就是秦军对他们的剿灭方式太过实际了。
只要反抗秦国政令的部落,其男子不分老幼,只要高过战车轮子的人,就必须要枭首。
彭越自己尽管也是盗贼出身,但是在接到了张嘉师派遣使节给他带来的这个口谕之后,都不禁在心里面暗自心惊。
这也就是说,这些人能够活下来的,估计只有十岁以下的男子。
而至于女子……彭越并没有放开军纪,任凭其麾下新兵胡作非为,毕竟彭越很清楚秦军的军纪相对于始皇帝时期,甚至是之前的秦国军团,是非常严格的。
若是彭越也是张嘉师那个时候的穿越者,就会对眼下的秦军军纪有着一个比较直观的认识。
那就是眼下的秦军军纪在部分修改的条例上,更像是后世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起源于1947年出台的《pla总部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
三大纪律是: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大注意则是: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偿;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
张嘉师借鉴的是部分的内容进行相应现在军规的修正:
以郡尉为地方军事长官的同时,郡尉的军事命令在没有中枢的军事命令下达的时候,地方军队一律要听从郡尉的命令行事。
而在几支新式骑兵建立起来之后,张嘉师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在骑兵部队与地方郡兵进行配合作战的时候,骑兵部队指挥官有权自主判断行动,不受地方郡尉的掣肘。但是在整体作战方面,理应双方尽可能进行协调才进行行动。
而在其他方面,张嘉师则是比较笼统的进行整合:
在战场上的缴获必须要通过整合清点,在之后则是上缴郡守府或者是最近的军司马部属所在,进行相应的军功统计之后再进行安排。而私自收藏缴获者,则是视乎缴获物品的价值进行相应处分,违反此条严重者,枭首示众。
无故**妇女者枭首,无故扰民者杖责,无故不服从军令者杖责,严重者枭首示众。无故毁坏财物或者农田者,视乎情况处分,严重者枭首示众。在军营中无故斗殴或者是挑起挑起事端者,依照情况进行相应处分,严重者枭首示众。
彭越自己很清楚一点,山民的妇女同样也算是女子的范畴,若是真的让麾下军兵出现大规模的**事件,恐怕别说他这个郡尉职务,恐怕他的首级早已经被挂在巴郡郡城的城墙上示众了。
在张嘉师麾下的诸多文武当中,至今并没有人大幅度违反军规。假如硬是要说什么人倒在了这个事情上,被称之为摄政王时期第一起族诛事件的主角秦敏可以说责无旁贷……
彭越眼下虽然不算是孤家寡人,但是也算不上是有着家族牵连,但是一旦他出事儿的话,他的家人假如失去了张嘉师或者是秦帝国的保护,恐怕其他人对他们落井下石都算是小事情了。
彭越对于严格的军纪不算是太感冒,但是在其位则必须要谋其事,若是真是因为一时失策而下达了愚蠢的命令,到时候刀斧加身的话,恐怕不会有几个人会为他说情。
毕竟相对于秦敏这个“宿将”,他这个降将想要人权什么的,他自己都只能够呵呵一笑……
……
张嘉师对于严格的军纪可以说很是认同,因为正所谓无规矩则不成方圆。
但是军纪也得符合实际才行。
比如说古代军纪中相当著名的“十七禁律五十四斩”,就无法全部套用在眼下秦军当中。
“十七禁律五十四斩”的条例如下:
其一:闻鼓不进,闻金不止,旗举不起,旗按不伏,此谓悖军,犯者斩之。其二:呼名不应,点时不到,违期不至,动改师律,此谓慢军,犯者斩之。其三:夜传刁斗,怠而不报,更筹违慢,声号不明,此谓懈军,犯者斩之。其四:多出怨言,怒其主将,不听约束,更教难制,此谓构军,犯者斩之。其五:扬声笑语,蔑视禁约,驰突军门,此谓轻军,犯者斩之。其六:所用兵器,弓弩绝弦,箭无羽镞,剑戟不利,旗帜凋弊,此谓欺军,犯者斩之。其七:谣言诡语,捏造鬼神,假托梦寐,大肆邪说,蛊惑军士,此谓淫军,犯者斩之。其八:好舌利齿,妄为是非,调拨军士,令其不和,此谓谤军,犯者斩之。其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女,此谓奸军,犯者斩之。其十:窃人财物,以为己利,夺人首级,以为己功,此谓盗军,犯者斩之。其十一:军民聚众议事,私进帐下,探听军机,此谓探军,犯者斩之。其十二:或闻所谋,及闻号令,漏泄于外,使敌人知之,此谓背军,犯者斩之。其十三:调用之际,结舌不应,低眉俯首,面有难色,此谓狠军,犯者斩之。其十四:出越行伍,搀前越后,言语喧哗,不遵禁训,此谓乱军,犯者斩之。其十五:托伤作病,以避征伐,捏伤假死,因而逃避,此谓诈军,犯者斩之。其十六:主掌钱粮,给赏之时,阿私所亲,使士卒结怨,此谓弊军,犯者斩之。其十七:观寇不审,探贼不详,到不言到,多则言少,少则言多,此谓误军,犯者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