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章 礼与法(上) (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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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食齐视春时,羹齐视夏时,酱齐视秋时,饮齐视冬时。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调以滑甘。凡会膳食之宜,牛宜,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麦,鱼宜。
这种时宜、地宜的观念体现在关于制度建构原则的问题上,就形成了作为正义原则之一的适宜性原则。
适宜性原则包括时宜性、地宜性两个方面。地宜是中国文化传统中的一个基本观念,正如《周易?系辞下传》所说:“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地宜,《周礼》有时谓之“土宜”:
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教稼穑树艺。(《地官?大司徒》)郑注:“十二土分野十二邦,上系十二次,各有所宜也。”贾疏:“天有十二次,日月之所躔;地有十二土,王公之所国。……故知分野十二邦,上系十二次,各有所宜也。”
凡治野以下剂致,以田里安,以乐扰,以土宜教稼穑,以兴利,以时器劝,以予任,以土均平政。
贾疏:“‘以土宜教稼穑’者,高田种黍稷,下田种稻麦,是教之稼穑。”
土方氏掌土圭之法,以致日景;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以辨土宜土化之法,而授任地者。
郑注:“土宜,谓九谷所宜也。”
贾疏:“言‘土宜’,明是土地所宜。”
以上“土宜”虽指耕种稼穑的土地所宜,而非制度规范问题,但也体现了《周礼》的一般地宜观念。
这种一般地宜观念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也就是地宜性。例如司稼制度的设计:“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悬于邑闾。”这里的原则性的体现,就是“所宜地以为法”,即以地宜性为法。
又如上文所引《大司徒》中关于贡税的会计制度的设计,
郑注:“以土计贡税之法,因别此五者也。”贾疏:“以土地计会所出贡税之法。贡税出于五地,故须说五地所生不同也。”这种贡税之法,就是按不同土地的不同出产来确定关于贡税的会计制度。
对于时宜性,《周礼》可谓异常关注,乃至于全书“时”字共出现了131次。这其实也是儒家文化、乃至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极突出的特点。《周礼》许多制度规范的设计,都充分考虑到时宜性问题,如:
闾会掌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时徵其赋。
遂会各掌其遂之政令戒禁,以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施舍,与其可任者。
长各掌其之政令,以时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以治其丧纪、祭祀之事。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
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
在这些职官制度设计中,“以时”始终都是一个基本的考量原则。“时”本义指春夏秋冬四时,引伸而指一般意义的时间,诸如时辰、时日、时节、时令、时期、时代、等等。[12]
《地官司徒?调人》:“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雠,雠之则死。”
这是《周礼》的一个制度设计:在特定情况下,私自杀人复仇也是正当的,无须偿命。私自杀人复仇在当时之所以是具有正当性的,实质上乃是一个适宜性问题,故郑注说:“义,宜也。谓父母兄弟师长尝辱焉而杀之者,如是为得其宜,虽所杀者人之父兄,不得也,使之不同国而已。”
这种适宜主要是指的时宜,故贾公彦疏说:“古者质,故三者被辱即得杀之也。”这就是说,私自杀人复仇的做法,并非在任何时代、任何地方都是正当的和适宜的。真正普适的乃是适宜性原则本身,而非某种曾经具有适宜性的具体制度规范。
《地官?媒氏》中有一条制度规定:“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男女关系从来都是制度规范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男女关系的制度规范也是变动的,这种变动的原则根据,主要是时宜性。郑玄注:“中春,阴阳交,以成礼,顺天时也”;“重天时,权许之也”。贾公彦疏:“云‘于是时’,谓是仲春时。此月既是娶女之月,若有父母不娶不嫁之者,自相奔就,亦不禁之。但‘人而无礼,胡不遄死’,以当礼乃可得为配。郑云‘权许之’,其实非正礼也。”贾疏以为仲春允许男女私奔,乃属非礼、或非正礼。
其实,《周礼》将这一条列入“周礼”,将其作为“中春之月令会男女”的补充规定,意味着“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本身也是一种礼、即一种制度规范。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所谓“权”,《孟子?离娄上》有这个诠释: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孟子这番议论其实有更深刻的意义:礼并不是根本的原则,根本的是仁与义。
贾疏谈到:“夫权之为道,所以济变事也,有时乎然,有时乎不然,反经而善,是谓权道也。故权云为量,或轻或重,随物而变者也。”这是不错的,但还不够透彻。其实,权之为宜,也就是义;据此,礼是可以突破、另行制定的。
制定“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这条规范的缘由,注疏谈到两点:一是“仲春之月”亦即“娶女之月”,这是具体的时令条件;二是“若有父母不娶不嫁之者”,这是具体的实际情况,其实还涉及到一个更大的时宜条件,就是时代问题。当时宗族的人口繁衍是最重大的问题之一,因此,“仲春之月奔者不禁”其实是当时的一种“自然法”,即是一种礼俗。
《周礼》一整套社会制度规范,就是以这样的正义原则(正当性原则、适宜性原则)为根据而设计而建构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