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八章 唐朝畜牧业的相关律令(下)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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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师虽然对唐律的一些律令有引进的想法,但是出于其穿越者的一些心态,张嘉师并不认同唐律的处罚方式。
那就是在唐律当中,缴纳一定的铜钱或者是数量比率相对更少的铜币,就能够对甚至是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进行免除。
在《唐律疏议》当中的第一卷就有着这方面的描述:
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时遇浇淳,用有众寡。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鸠筮宾于少,金政策名于颛顼。咸有天秩,典司刑宪。大道之化,击壤无违。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又,广雅云:“疏者,识也。”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史记云:“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削牍为疏。”故云疏也。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
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奴令舂,当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区分。笞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礼云:“刑者,也,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孝经钩命决云:“刑者,也,质罪示终。”然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数,亦准此。
杖刑五: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斤。
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国语云:“薄刑用鞭扑。”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源其滥觞,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洎随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徒刑五: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流刑三: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死刑二: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刑之极也。死者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与万化冥然,故郑注礼云:“死者,澌也。消尽为澌。”春秋元命包云:“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礼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二者法阴数也,阴主杀罚,因而则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问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赎法。未知赎刑起自何代?
答曰:书云:“金作赎刑。”注云:“误而入罪,出金以赎之。”甫侯训夏赎刑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唯倍;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注云:“六两曰锾。锾,黄铁也。”晋律:“应八议以上,皆留官收赎,勿髡、钳、笞也。”今古赎刑,轻重异制,品目区别,备有章程,不假胜条,无烦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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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的《唐律疏议》的内容可以看到,除了十恶不赦之罪,以及“八议”功勋不设一些肉刑处罚之外,大部分的处罚都能够缴纳铜钱或者是纯铜来作为免罪罚款……
唐朝时期开始流行在中国历史上影响相当巨大的“通宝”铜钱。若是以开元通宝作为基础,那么在质量上,一般的开元通宝每文重一钱,每十文重一两,每贯重六斤四两。每文重二铢四丝,折合质量约4克。
但在唐玄宗开元年间,由于处于盛世,开元通宝的铜料增加了一到二成,这时的开元通宝质量约为4.5克至5克,因而厚重的开元通宝也多半是此时铸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