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八章 《武经总要》的经验(6) (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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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军行渡水,上流有浮沫至者,须待其定,测水不涨,则渡。盖虑半渡水涨,或虏人壅遏上流,欲绝吾军也。
凡殊方异域,水势有洄γ险恶者,及蛟鼍水害之属,兵师济渡,须皆先得乡导问状,预为防虑。
凡将渡,先于岸上四面阵列,仍令乘高远望,以候骑探之,防寇之掩袭,然后分队旋济。
凡济,必先战队。既升岸,勒为方阵,亦令人乘高远望,如前法。
凡筏,谓以竹木及有屋宇处可以毁拆为筏浮渡,并束草刍,亦可用之。
凡遇沟涧小水,可伐水傍木,并枝柯,縻以藤蔓ㄌ索,推置水中,使前后积聚,相挽可以渡人。
凡大寒欲济,流澌未合,以巨绳横绝水面约澌,须臾流澌自合,可以济矣。
凡军行,遇溪陂未得济者,则渡水阔狭,以军中车用铁索相维,横绝中流,实以土囊,以遏水势。水稍浅,诸军可渡。
蒲筏者,以蒲束九大围,颠倒为十道,缚如束枪状,量长短为之。无蒲,用苇。可以浮渡。
飞ㄌ者,募善游水士,或使人腋交浮水,系绳于腰,先浮渡水;次引大ㄌ于两岸,立大柱,急定其ㄌ。使人挟ㄌ浮水而过,器械戴于首。如大军,可为数十道渡。
浮囊者,以浑脱羊皮吹气令满,系其空,束于腋下,人浮以渡。
皮船者,以生牛马皮,以竹木缘之,如箱形,火干之,浮于水。一皮船可乘一人,两皮船合缝能乘三人,以竿系木助之,可十余返。
木罂者,缚瓮罂以为筏。瓮罂受二石,力胜一人。瓮间容五寸,下以绳勾联,编枪其上,形长而方,前置筏(或作版)头,后置稍,左右置棹。
械筏者,以枪十条为束,一力胜一人。且以五千条为率,为一筏。枪去刃,鳞次而排,纵横缚之,可渡五百人。或左右各系浮囊二十。先令水工至前岸立大柱,系二大ㄌ,属之两岸,以夹筏。ㄌ上以木ㄌ环贯之,施绳联者于筏,筏首系绳,令岸上牵挽之,以ㄌ为约,免漂溺之患。
火攻兵法曰:“凡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曰火队。”所谓火人者,焚其营栅,及其士卒,骇而攻之,必溃也。所谓火积者,焚其粮食薪刍,军无以存也。所谓火辎者,器械、财货及军士衣装在道未止者也。
所谓火库者,军在营垒,已有止舍也。二者焚之,使其乏绝也。所谓火队者,焚其行伍,因乱击之,可覆也。此五者,灭敌之大利也。
又曰:“烟火必素具。”谓蒿茅、薪刍、膏油之属,皆素备也。发火必有时,起火必有日。时者,天之燥也。日者,宿在箕、壁、翼、轸也。
此四宿者,风起之日也。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火发于内,则军应之于外。火发兵静者,待而勿攻,极其火力,可从而从之,不可从则止。火可发于外,无持于内,以时发之。火发上风,无攻下风。昼风久,夜风止。凡军,必知有五火之变,以数守之。故曰:以火佐攻者明。今以诸家旧法附于后。
兵法曰:引兵深入敌境,遇丛林深草在军前后,三军行远,人马疲倦,不及休止。敌人因疾风之利,燔吾上风,锐兵伏于吾后。若此者,则燔吾前之草木,以绝火势;又燔吾后,以拒敌人。我军按黑地而处,坚整队伍,敌莫能害。
火禽,以胡桃割剖分,空中,实艾火,开两孔,复合。先捕敌境中野鸡,系项下,针其尾而纵之,奔入草中,桃败火发。
雀杏,磨杏子中空,以艾实之。捕取敌人城中及仓库中雀数十百枚,以杏系雀足上,加火。薄暮,群飞入城垒中栖宿,其积聚庐舍,须臾火发。
火兵,以骑枚缚马口,人负束薪、束蕴,怀火,直抵敌营。一时举火,营中大乱,急而乘之;静而不乱,舍而勿攻。
火兽,以艾カ火置瓢中,开四孔。系瓢于野猪、獐鹿项上,针其尾端,向营而纵放之,奔走入草,瓢败火发。古法也。用牛,前膊缚枪,其刃向外,以桦皮、细草注尾上,驱其首向敌,发火,其牛震骇前奔,敌众必乱,可以乘之。古有燧象、火马,其法略同,皆可度宜用之。
凡火战,用弊船或木筏载以刍薪,从上风顺流发火,以焚敌人楼船、战舰。
火盗择人状貌、音服与敌同者,夜窃号,逐便怀火偷入营,火焚其聚积。火发,众乱而出,以兵攻之。
行烟猛烟冲人无拒者。凡攻城邑,旬日未拔,则备蓬艾、薪草万束已来,其束轻重使人力可负,以干草为心,湿草外傅,候风势急烈,于上风班布发烟,渐渐逼城,仍具皮笆、傍牌,以御矢石。
烟球球内用火药三斤,外傅黄蒿一重,约重一斤,上如火球法,涂傅之令厚,用时以锥烙透。
毒药烟球球重五斤,用硫黄一十五两,草乌头五两,焰硝一斤十四两,芭豆五两,狼毒五两,桐油二两半,小油二两半,木炭末五两,沥青二两半,砒霜二两,黄蜡一两,竹茹一两一分,麻茹一两一分,捣合为球,贯之以麻绳一条,长一丈二尺,重半斤,为弦子。更以故纸一十二两半,麻皮十两,沥青二两半,黄蜡二两半,黄丹一两一分,炭末半斤,捣合涂傅于外。若其气熏人,则口鼻血出。二物并以炮放之,害攻城者。
凡燔积聚及应可燔之物,并用火箭射之,或弓、或弩、或床子弩,度远近放之,其法见攻守及器械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