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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也说明了黥这种刑罚,在这个时期之前,很大程度上是选择难以消除的方式来进行处罚的。

南朝泰始四年,宋明帝刘颁行黥刑和刖刑的条律,规定对犯有劫窃官杖、伤害吏人等罪者,要依旧制论斩;若遇赦令,改为在犯人两颊黥上“劫”字,同时割断两脚筋,发配边远军州;若是五人以下结伙以暴力夺取他人财物者,也同样处罚。

梁天监元年,梁武帝萧衍又颁定面之刑。面的施行方法,大概不是用刀刻,而是用针刺。如果犯有抢劫罪应当斩首而遇赦者,要面为“劫”字。这种刑罚实行的时间不长,天监十四年即予以废除。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凡是盗窃罪,要刺在耳朵后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颊上或额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个方块;若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为圆形。

凡是犯有重罪必须发配远恶军州的牢城营者,都要黥面,当时称为刺配。

北宋名臣狄青年轻时也曾被刺配,后来贵显,仍保留着刺的印记,不愿除掉它。直到南宋时,刺配的做法都是常见的。

但是这个时期的刺配选择的是一种能够消除的手段来进行的,这也可以说是一种“进步”。但是这种消除的手段应该只有官府的相关核心人员才知道怎么做。

辽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行方法相同,也是用针刺,但刺的位置不完全一样。

重熙二年,辽兴宗耶律真宗规定,对判为徒刑的犯人,要刺在颈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他她同时盗窃了主人的财物,主人不得黥刺其面,要刺在其颈或臂上。犯有盗窃罪的,第一次犯刺右臂,第二次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颈的右侧,第四次犯刺脖颈的左侧,如果第五次再犯,就要处死。辽代其他刑罚非常残酷,唯独黥面之刑比以前要宽大一些。

金代规定犯有盗窃罪且赃物在十贯以上五十贯以下者要处以徒刑,同时刺字于面部,赃物在五十贯以上者要处死。

元代仿照宋、金的有关法律,对盗窃罪要予以刺字,并同时施加杖刑,刺的方法和杖的数目有非常细致的条款,另外,对什么情况下免刺、什么情况下已经刺过仍要补刺等等,也有具体的规定。

明代关于黥刑的法律,与宋元大同小异,但使用的范围要更狭窄一些。洪武三十年(1397)规定,谋反叛逆者的家属及某些必须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类犯人一律不再用宋代那种刺配的方法。

另外,对于盗窃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盗窃”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处以绞刑。对于白昼抢劫他人财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如果再犯抢夺罪者,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情节比较轻微的偷摸都无须刺字。明代的法律中对免刺、补刺也有明确的条文。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顺治十一年,朝廷议准,对于逃亡的奴婢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者要免于鞭刺。

顺治十三年又规定,犯盗窃罪者也要刺字。康熙四年规定,对逃亡的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面部,和盗窃罪一样都刺小臂。第二年又下令说,如果逃亡者改刺小臂,这样逃亡者越来越多,无法稽查,因此仍旧改为刺面。

康熙十二年诏令,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逃亡者要免于鞭刺,如果是夫带妻逃、或父带女逃、或子带母妹逃者,妇女免于鞭刺,如果是妇女单独逃亡者不能免除。

这样的规定,说明清代奴婢的处境悲惨,而且逃亡现象严重,同时说明统治者对逃亡者的镇压也非常严厉。

纵观各代实行黥刑的历史,古时刀刻法的黥面变为宋、元、明、清的刺字,其残酷的程度应该说是在逐渐减弱。

黥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同人类的刺面纹身的习俗有密切的关系。

世界上各民族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大都有刺面纹身的历史,具体做法是用刀刻或针刺皮肉,和刑罚的黥面一样,也必然有疼痛的感觉,因而它也具有一定的野蛮性和残酷性。

产生刺面纹身现象的社会因素和人类的心理因素比较复杂,主要的是由于原始的自我美化意识和图腾崇拜意识的作用,刺面纹身者所雕刺的内容主要是人们喜爱的象征美丽、勇敢或吉祥的文字和图象。

黥面之刑是将刺面纹身的残酷性的一面加以发展,用作惩罚罪人的手段,它给罪人身体留下的是表示耻辱的标记,既给犯罪者造成精神的压力,也对其他人起着警戒和震慑的作用。黥刑和刺面纹身的目的虽然不同,但它们都是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共同的社会文化心态的反映。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就曾出现文身、镂身、扎青、点青、雕青等文字,其他还有用刺青来作警示的例子如岳母刺字的故事.但慢慢刺青已演变成个人装饰的一种。

而在明代,这一点就可以说相当的普及。

因为以明朝时期的小说《水浒传》就有三个刺青著名的人物:花和尚鲁智深、九纹龙史进与浪子燕青。

在许多文化中,刺青是一种社会阶级与地位的象征。包括台湾泰雅族和赛夏族之内,世界各地的原住民都有在面部刺青的传统,古埃及更利用刺青来画分社会地位,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的妇女流行在唇部文上红色,类似现代的文唇、文眉等永久性彩妆的美容方式。

上古三代时,福建境内至少居住着7支互不相属的土著部族,古文献称之为“七闽”。春秋末,楚灭越国,部分越人遁入福建,史称这个时期的福建土著为“闽越”,他们喜欢傍水而居,习于水斗,善于用舟,最重要的习俗是以蛇为图腾、断发文身,盛行原始巫术。

《说文解字》在解释“闽”字时说:“闽,东南越,蛇种。所谓“蛇种”,意谓闽越人以蛇为先祖,反映他们对蛇的图腾崇拜。在相当长时期内,这种崇拜一直存在于闽越族的后裔中。

如闽侯民,直至清末仍“自称蛇种”,并不讳言。他们在宫庙中画塑蛇的形象,定时祭祀。在船舶上放一条蛇,名叫“木龙”,祈求蛇保佑行船平安,若见蛇离船而去,则以为不祥之兆。清代,福州一带民妇女,发髻上多插着昂首状蛇形银簪,其寓意亦为不忘始祖。

与原始宗教信仰相辅相成的巫术在闽越人中也相当盛行。闽越人流行断发文身的习俗。

《汉书?严助传》说:“(闽)越,方外之地,发文身之民也。”

这实际是原始巫术的“模仿术”,剪去头发、在身上文上蛇的图案,用以吓走水怪。

如《说苑?奉使》所称:越人“发文身,灿烂成章,以象龙子者,将避水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闽越族的后裔一直保留着断发文身的习俗。

越巫在秦汉时名扬天下,汉武帝也深信不疑。他下令在皇宫中建越祝祠,设越巫,用越人的“鸡卜”,祈求长寿。

《隋书》记载台湾少数民族妇女手臂上有虫蛇花纹,直到清代台湾少数民族仍有断发文身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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