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章 刑法志与礼仪志的“冲突”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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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四史当中,《汉书》是最早编纂刑法志的一本记录体系。
在《史记》或者是类似《竹书记年》之类的史书,并没有类似刑法志之类的记载。
也许也是因为这个方面的因素,从班超开始,后世人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刑法志的编纂已经成为修史的一个关键。
……
后世人很多时候都认为是汉承秦制,在官职之类的方面上,这一点是很贯通的,但是在刑法上的情况而言,同样可以采取这个说法。
后世人有不少认为刘邦“约法三章”之后,汉朝时期的法律惩罚方式已经跟暴秦没有什么关系。
但是这一点更多地是刘邦当其时不认为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对于治理地方甚至是国家的重要性。
而在之后,也许是因为萧何认识到刘邦的做法严格来说不可取,所以最终也演变到“汉承秦制”的地步。
而在《汉书?刑法志》当中,对于先秦时期的法律描述并不算连贯,但是有一部分内容却提出班超对法律的重视。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凡杀人者踣诸市,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舂槁。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b062者,皆不为奴。
周道既衰,穆王荒,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黑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盖多于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
晋叔向非之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竦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货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
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
偷薄之政,自是滋矣。
孔子伤之,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
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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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刑法志》并非是修史惯例,在《汉书》之后的《后汉书》,就并没有刑法志的描述。
这是什么一个原因所导致的?
很有可能这是跟一个《后汉书》的修撰风格有着密切关系,这个风格就是:“宣扬儒家正统思想亦应为《后汉书》的基本内容。”
而这个情况也与一个《后汉书》的“礼仪志”有着很大的关联甚至是一锤定音的存在。
夫威仪,所以与君臣,序六亲也。若君亡君之威,臣亡臣之仪,上替下陵,此谓大乱。大乱作,则群生受其殃,可不慎哉!故记施行威仪,以为《礼仪志》。
礼威仪,每月朔旦,太史上其月历,有司、侍郎、尚书见读其令,奉行其政。朔前后各二日,皆牵羊酒至社下以祭日。日有变,割羊以祠社,用救日变。执事者冠长冠,衣单衣,绛领袖缘中衣,绛裤袜,以行礼,如故事。
立春之日,夜漏未尽五刻,京师百官皆衣青衣,郡国县道官下至斗食令史皆服青帻,立青幡,施土牛耕人于门外,以示兆民,至立夏。唯武官不。立春之日,下宽大书曰:“制诏三公:方春东作,敬始慎微,动作从之。罪非殊死,且勿案验,皆须麦秋。退贪残,进柔良,下当用者,如故事。”
正月上丁,祠南郊。礼毕,次北郊,明堂,高庙,世祖庙,谓之五供。五供毕,以次上陵。
西都旧有上陵。东都之仪,百官、四姓亲家妇女、公主、诸王大夫、外国朝者侍子、郡国计吏会陵。昼漏上水,大鸿胪设九宾,随立寝殿前。钟鸣,谒者治礼引客,群臣就位如仪。乘舆自东厢下,太常导出,西向拜,折旋升阼阶,拜神坐。退坐东厢,西向。侍中、尚书、陛者皆神坐后。公卿群臣谒神坐,太官上食,太常乐奏食举,舞《文始》、《五行》之舞。乐阕,群臣受赐食毕,郡国上计吏以次前,当神轩占其郡国谷价,民所疾苦,欲神知其动静。孝子事亲尽礼,敬爱之心也。周遍如礼。最后亲陵,遣计吏,赐之带佩。八月饮酎,上陵,礼亦如之。